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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二法庭,2013 年 11 月 25 日,2013/14267 E. 经调查取证,原告(丈夫)对其母亲侮辱被告女子保持沉默,其家人不想要该女子,也 不想生孩子,而被告(女子)则侮辱原告妻子:说“你不是男人,这不是男子气概”。据了解,他没有履行团结职责,还侮辱了妻子的家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存在永久的不兼容,这将动摇共同生活的基础,并且不允许联盟继续存在。从案情来看,原告提起诉讼是正确的。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不再可能强迫配偶同居,因此,在理由不足的情况下驳回案件而不是决定离婚是不正确的(《TCC》第 166/1 条)。 最高法院第二法庭,2015 年 2 月 13 日,2014/16738 E. 如上文第 1 段所述;在导致离婚的事件中 ,原告丈夫不想要孩子、说妻子没有发挥自己的女性气质以及避免同居,这完全是过错。原告的这些错误行为也是对被告女性人身权利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非金钱赔偿请求的决定是不适当的,需要予以撤销。 最高法院第二法庭,2013 年 12 月 9 日,2013/16247 E. 另一方面,如果满足某些条件,或者更明确地说,存在这种可能性,则被认为是离婚原因的所讨论的眼病对于未来的孩子具有遗传特征,这一事实不能被解释为:被描述为动摇婚姻的基础。 这种可能性最多只能导致配偶就是否要孩子做出一些决定并采取预防措施。正如 阿曼 Whatsapp 数据 我们最高法院的许多判决中明确指出的那样,“不孕不育”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当配偶一方因违背自己意愿而患病而无法生育健康的孩子时,这就是一种“天灾”。最高法院第二法庭,2013 年 11 月 25 日,2013/14267 E. 经调查取证,原告(丈夫)对其母亲侮辱被告女子保持沉默,其家人不想要该女子,也 不想生孩子,而被告(女子)则侮辱原告妻子:说“你不是男人,这不是男子气概”。据了解,他没有履行团结职责,还侮辱了妻子的家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存在永久的不兼容,这将动摇共同生活的基础,并且不允许联盟继续存在。从案情来看,原告提起诉讼是正确的。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不再可能强迫配偶同居,因此,在理由不足的情况下驳回案件而不是决定离婚是不正确的(《TCC》第 166/1 条)。 最高法院第二法庭,2015 年 2 月 13 日,2014/16738 E. 如上文第 1 段所述;在导致离婚的事件中 ,原告丈夫不想要孩子、说妻子没有发挥自己的女性气质以及避免同居,这完全是过错。原告的这些错误行为也是对被告女性人身权利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以书面理由驳回被告女子提出的非金钱赔偿请求的决定是不适当的,需要予以撤销。 最高法院第二法庭,2013 年 12 月 9 日,2013/16247 E. 另一方面,如果满足某些条件,或者更明确地说,存在这种可能性,则被认为是离婚原因的所讨论的眼病对于未来的孩子具有遗传特征,这一事实不能被解释为:被描述为动摇婚姻的基础。这种可能性最多只能导致配偶就是否要孩子做出一些决定并采取预防措施。正如我们最高法院的许多判决中明确指出的那样,“不孕不育”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当配偶一方因违背自己意愿而患病而无法生育健康的孩子时,这就是一种“天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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